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MLDV,98,司促,2087,20090325,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促字第2087號
債 權 人 甲○○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竹楠混凝土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
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以利案件進行,如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債權人之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債務人最新公司變更登記表及負責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二、如聲請狀所載債務人公司所在地與負責人姓名,與前開登記資料不符,請具狀更正為目前登記之地址及負責人。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2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洪毓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貴瑋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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