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MLDV,98,司促,2090,20090325,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促字第2090號
債 權 人 乙○○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甲○○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以利案件進行,如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債權人之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件係請求租金,請釋明依年息百分之六請求利息之依據為何。

如無依據,應更正依法定利率年息百分之五請求利息。

二、請提出債務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2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洪毓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得新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25 日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