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促字第2104號
債 權 人 甲○○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乙○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
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以利案件進行,如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債權人之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補繳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請付現金或匯票(匯票抬頭:台灣苗栗地方法院)。
二、債務人乙○之最新戶籍謄本(戶籍謄本內之記事欄位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2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洪毓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得新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25 日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