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事裁定 98年度司促字第226號
債 權 人 有限責任竹南信用合作社
法定代理人 乙○○
債 務 人 甲○○
上列聲請人因請求依督促程序發給支付命令事件,聲請對債務人甲○○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專屬債務人為被告時,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2條、第6條或第20條規定有管轄權之法院管轄,同法第510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務人甲○○之住所位於新竹市北區,非本院轄區,本院對之無管轄權,有卷附債務人甲○○之戶籍謄本可稽,債權人聲請本院對該債務人發支付命令,違背前揭專屬管轄之規定,其聲請自非適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洪毓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書記官 林得新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5 日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