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MLDV,98,司促,2279,20090327,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促字第2279號
債 權 人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代 理 人 甲○○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峰翔嘉有限公司、丙○○、乙○○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以利案件進行,如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債權人之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債務人峰翔嘉有限公司之公司設立登記表及「最新」變更登記表。

因上開債務人已為解散登記,請陳報其公司解散事由、解散程序暨向管轄法院查明有無選任公司之「清算人」。

二、債務人丙○○、乙○○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2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洪毓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得新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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