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MLDV,98,司促,29,2009031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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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促字第29號
債 權 人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北區電信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大松土木工業又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為該法條第1項所明定。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支付命令,經本院於民國98年1月14日裁定限期命其於送達債權人時起5 日內補正:「一、債權人應提出債務人大松土木工業又限公司最新公司變更登記表及法定代理人甲○○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二、請聲請人核對聲請狀所載債務人大松土木工業又限公司有無誤寫,如與其公司變更登記表不符,請具狀更正。」

,此項裁定國98年2 月4 日送達於聲請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債權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1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洪毓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書記官 林得新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1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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