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MLDV,98,司促,472,2009020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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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促字第472號
債 權 人 台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代 理 人 甲○○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丙○○○間聲請依督促程序發給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以利案件進行,如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債權人之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狀證據欄列本院97年執天字第13931 號函為證物,惟查聲請狀並無附該函文為證物,請補正上開證物。

二、聲請狀所附臺灣新竹地方法院76年執字第4572號債權憑證內容模糊不清,請補正清楚之影本(勿縮小)。

三、請提出債務人丙○○○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四、如債權人已對被繼承人黎阿福取得債權憑證,依法本得為執行名義而逕對其繼承人為強制執行,債權人應一併說明有何對丙○○○發支付命令之必要。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洪毓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得新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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