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MLDV,98,司促,5629,200909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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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促字第5629號
債 權 人 甲○○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乙○○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依民事訴訟法之規定,應繳納裁判費用,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支付命令,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8年7 月21日裁定命債權人於五日內補正。

該項裁定已於98年7 月31日送達債權人。

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債權人逾期迄未補正,有查詢單乙紙在卷可考,其聲請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王志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書記官 李學詩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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