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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促字第6692號
債 權 人 儷姿柔服飾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青青名坊店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以利案件進行,如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債權人之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請提出債務人青青名坊之營業登記資料,並查明青青名坊之負責人為何人,係獨資或合夥?如登記資料所載負責人與聲請狀不符並請具狀更正。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1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洪毓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得新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1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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