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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促字第7016號
債 權 人 甲○○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乙○○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以利案件進行,如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債權人之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請求給付之支票之退票理由單。
二、票據之利息起算日應自提示日起算,請更正請求利息之起算日為提示日。
三、請提出債務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洪毓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得新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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