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MLDV,98,司促,712,2009030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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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促字第712號
債 權 人 台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代 理 人 丙○○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葉泗田即俊鵬企業社、甲○○、乙○○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以利案件進行,如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債權人之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葉泗田即俊鵬企業社之營利事業登記資料。

二、請查明「葉泗田即俊鵬企業社」有無誤寫,如有誤寫應具狀更正(含附表)。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洪毓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得新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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