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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促字第7153號
債 權 人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北區電信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苗栗縣原住民產業策略聯盟推廣協會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以利案件進行,如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債權人之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債務人之法定代理人。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2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洪毓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李學詩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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