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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促字第7749號
債 權 人 苗栗縣獅潭鄉農會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丙○○、甲○○、乙○○間請求支付命令事
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以利案件進行,如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債權人之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補繳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請付現金或匯票(匯票抬頭:台灣苗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1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李學詩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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