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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促字第7768號
債 權 人 苗栗縣獅潭鄉農會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乙○○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以利案件進行,如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債權人之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補繳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請付現金或指名本院之匯票或依附件之多元化繳費方式繳納)。
(聲請支付命令一律徵收裁判費伍佰元,請債權人今後依法先行預納,以加速案件之進行。)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洪毓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李學詩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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