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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促字第7933號
債 權 人 乙○○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甲○○、丙○○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
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以利案件進行,如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債權人之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債務人甲○○、丙○○之最新戶籍謄本(戶籍謄本內之記事欄位請勿省略)。
二、債權證明文件(聲請狀內所述之本票影本)。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王志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得新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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