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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促字第868號
債 權 人 丁○○
債 權 人 甲○○
債 權 人 庚○
債 權 人 乙○○○○○○
債 權 人 己○○
債 權 人 丙○○
共同送達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苗栗縣農會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以利案件進行,如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債權人之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債權人聲請支付命令,列李乙廷為債務人苗栗縣農會之法定代理人,惟查債務人目前之理事長、總幹事,均非李乙廷擔任,債權人應補正債務人最新法定代理人。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2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洪毓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貴瑋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2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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