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MLDV,98,司促,874,2009030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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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促字第874號
債 權 人 台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庚○○
訴訟代理人 己○○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利亨紙業有限公司、丁○○、曾育朋、乙○○、戊○○、甲○○、丙○○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以利案件進行,如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債權人之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李村樹之除戶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並查明李村樹之繼承人有無辦理拋棄繼承或限定繼承。

二、李村樹係連帶保證人,債權人對其繼承人請求,請審酌是否應依民法第1148條第2項:「繼承人對於繼承開始後,始發生代負履行責任之保證契約債務,以因繼承所得之遺產為限,負清償責任。」

之規定,變更請求之範圍。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洪毓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得新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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