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MLDV,98,司促,879,2009030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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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促字第879號
債 權 人 乙○○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甲○○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以利案件進行,如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債權人之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債權人應釋明係基於票據關係請求或基於借款關係請求債務人給付?

二、如係基於票據關係請求,然債務人非發票人或背書人,債權人應釋明得請求債務人給付票款之基礎。

三、如係基於借貸關係請求返還借款,債權人應釋明該借款已經到期而債務人有未為給付之情事,並提出借款證明文件。

四、請提出債務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洪毓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貴瑋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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