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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促字第889號
債 權 人 甲○○
弄2號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琦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以利案件進行,如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債權人之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查明相對人所在地為「苗栗縣竹南鎮○○里○○路50之6號2 樓」或「苗栗縣竹南鎮○○里○○路50之7 號1 樓」。
二、債權人所提借據並未約定利息,請提出利息請求之依據,否則應依法定利率即年息百分之五請求。
三、請釋明何以債權人所提借據,並無蓋用公司負責人之章?
四、請提出債務人最新公司變更登記表及負責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洪毓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貴瑋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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