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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促字第921號
債 權 人 鴻越資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尚達塑膠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本院依職權裁定退還溢繳裁判費如下:
主 文
債權人所繳裁判費應予退還新臺幣伍佰元。
理 由
一、按訴訟費用如有溢收情事者,法院應依聲請並得依職權以裁定返還之,為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6第1項所明定。
二、查債權人於民國98年2 月5 日對債務人尚達塑膠有限公司聲請發支付命令,已繳納支付命令聲請費用新臺幣(下同)壹仟元,有收納款項收據附卷可稽。
惟聲請支付命令,依98年1 月21日修正公布,98年1 月23日實施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徵收裁判費五百元。
足認債權人所繳裁判費顯有溢繳,是以依首開規定,本院應退還債權人如主文所示之金額。
三、爰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1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洪毓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書記官 陳貴瑋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1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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