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MLDV,98,司促,922,20090303,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促字第922號
債 權 人 乙○○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甲○○、丙○○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
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以利案件進行,如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債權人之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陳明是否請求債務人連帶給付。

二、聲請狀附表編號3 、4 支票,所載利息起算日為民國97年10月2 日,然發票日為97年11月2 日。

何以債權人得請求發票日前之利息?如有誤寫請具狀更正。

三、請提出債務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洪毓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得新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3 日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