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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催字第133號
聲 請 人 元上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以利案件進行,如逾期不補正,即駁回聲請人之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請提出蓋有經付款銀行蓋章之掛失止付通知單。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洪毓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得新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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