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MLDV,98,司催,24,2009021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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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催字第24號
聲 請 人 甲○○○
之3
上列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以利案件進行,如逾期不補正,即駁回聲請人之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被繼承人蔡正彥除戶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全體繼承人(含聲請人)之戶籍謄本正本(戶籍謄本記事欄均勿省略)。

二、請釋明被繼承人之遺產是否已經分割。如已分割應提出遺產分割協議書正本;

如未分割應具狀補列全體繼承人為聲請人(並補正全體繼承人簽章)。

如有繼承人拋棄繼承,並應提出法院准予備查之文件。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1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洪毓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貴瑋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1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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