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MLDV,98,司催,47,2009032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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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催字第47號
聲 請 人 東鉅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聲請人因支票被竊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以利案件進行,如逾期不補正,即駁回聲請人之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聲請人陳報被竊之支票之發票日、金額、支票號碼,與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所載不一。
聲請人應依陳報之明細向銀行更正掛失止付通知書之內容,並向本院提出更正後之掛失止付通知書。
(陳報狀須經聲請人簽名或蓋章。)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2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洪毓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貴瑋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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