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MLDV,98,司司,14,20090319,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司字第14號
聲 請 人 甲○○(即恒德紙器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
上列聲請人聲請呈報清算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新臺幣壹仟元及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非訟事件之聲請或陳述,欠缺法令要件,而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限期命其補正,逾期不為補正時,應以裁定駁回之,非訟事件法施行細則第13條規定有明文。

次按,公司法所定清算人就任之聲報,應以書面為之,前項書面應記載清算人之姓名、住居所及就任日期,並附具公司解散、撤銷或廢止登記之證明、清算人資格之證明等文件、股東名冊、選舉清算人之股東會紀錄及資產負債表,非訟事件法第178條及非訟事件法施行細則第24條亦分別定有明文。

再按,清算人就任後,應即檢查公司財產情形,造具資產負債表及財產目錄,送經監察人審查,提請股東會承認後,並即報法院;

且清算人就任後,應即以3 次以上之公告,催告債權人於3 個月內申報其債權,復為公司法第326條、第327條所明定。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呈報清算人事件,因未符合上開要件,經本院於民國98年12月28日裁定命聲請人於14日內補正前項各項證明文件,該裁定已於99年1 月5 日送達聲請人,有卷附送達證書可稽。

聲請人迄未補正,依前開規定,自屬要件不備,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1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俐伶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 孫銘宏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19 日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