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MLDV,98,司司,2,200909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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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司字第2號
聲 請 人 甲○○(即東台化學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
1樓
上列聲請人就東台化學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期間,聲請准予展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清算期間准自民國九十八年九月五日起延展至民國九十九年三月五日止。

聲請程序費用由東台化學工業股份有限公司負擔。

理 由

一、按清算人應於6個月內完結清算,不能於6個月內完結清算時,清算人得申敘理由,聲請法院展期,公司法第334條、第87條第3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狀意旨略以:聲請人經被選任為東台化學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並於民國98年3 月4 日就任,並向鈞院呈報就任後,因債權處分不易未能於98年9 月4 日完成清算,為此聲請准予展期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上開申敘之清算展期理由,核無不合,本件清算准自98年9月5日起展延至99年3月5日止。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1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俐伶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 尤旗樟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1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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