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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拍字第2號
聲 請 人 美商花旗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原告或被告無當事人能力而不能補正,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三款定有明文:且依非訟事件法第11條規定,準用民事訴訟法有關當事人能力之規定。
二、本件聲請人於民國97年12月31日具狀向本院聲請准予拍賣相對人所有之不動產,惟相對人乙○○於97年12月10日死亡,有本院依職權查詢乙○○個人基本資料附卷可考。
則聲請人於本案聲請時,相對人顯已喪失當事人能力,且此種當事人能力欠缺之情形無從補正,其聲請自非適法,應予駁回。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11條、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3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洪毓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 陳貴瑋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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