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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拍字第27號
聲 請 人 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丙○○、甲○○○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以利案件進行,如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債權人之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查債務人李金春已經死亡,請補正李金春除戶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及全體繼承人戶籍謄本,並向管轄法院查詢李金春之繼承人有無拋棄或限定繼承。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1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洪毓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得新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1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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