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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拍字第27號
聲 請 人 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丙○○、甲○○○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以利案件進行,如逾期不補正,即駁回聲請人之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查債務人李金春已經死亡,請提出李金春除戶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全體繼承人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並向管轄法院查明李金春之繼承人有無拋棄或限定繼承。
二、提出連帶保證人李祐禎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三、提出抵押標的苗栗市○○段4040建號之最新登記謄本。(聲請狀誤附4042建號謄本)
四、聲請狀所載「抵押權存續期間」與登記不符,請更正。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1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洪毓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得新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1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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