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拍字第3號
聲 請 人 有限責任竹南信用合作社
法定代理人 乙○○
相 對 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 :
(一)相對人於民國(下同)96年10月31日將其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設定新臺幣(下同)5,520,000 元之本金最高限額抵押權予聲請人,擔保其本人對聲請人現在及將來所負一切債務之清償,擔保債權確定期日為126 年10月29日,債務清償日期各別訂明於借據內,並經地政機關辦理抵押權設定登記在案。
(二)嗣相對人於96年11月6 日向聲請人借款4,600,000 元,並約定利息,其借款期限自96年11月6 日起至114 年11月6日止,以每月為1 期,分期平均攤還本息,如未按期攤還本息時,借款人即喪失期限之利益,應立即全部償還。
詎相對人自97年9 月6 日起即未繳納本息,尚欠4,434, 804元及利息、違約金未清償,依上開約定,本件借款即視為全部到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等語。
三、聲請人所陳上情,業據其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土地及建物登記簿謄本、借據、放款帳戶資料明細等影本為證。
四、本院於98年1 月7 日以苗院燉非平拍3 字第01447 號函請債務人就現存債權額表示意見,聲請人之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五、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1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洪毓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 陳貴瑋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19 日
附表:
┌─┬────────────────────┬─┬──────┬────┬──────┐
│編│ 土 地 坐 落 │地│ 面 積 │ │ │
│ ├───┬────┬───┬──┬────┤ │ │權利範圍│ 備 考 │
│號│縣 市│鄉鎮市區○ 段 ○○段│ 地號 │目│(平方公尺)│ │ │
├─┼───┼────┼───┼──┼────┼─┼──────┼────┼──────┤
│1 │苗栗縣│頭份鎮 ○○○段│ │ 254 │建│135.88 │ 全部 │ │
└─┴───┴────┴───┴──┴────┴─┴──────┴────┴──────┘
┌─┬──┬────┬────┬────┬───────────┬──┬────────┐
│ │ │ │ │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 │ │
│編│ │ │ │主要用途├──────┬────┤權利│ │
│ │ │ │ │ │ 樓層面積 │附屬建物│ │ │
│ │建號│基地坐落│建物門牌│主要建材│ │主要建築│ │ 備 考 │
│ │ │ │ │ │ │材料及用│ │ │
│號│ │ │ │房屋層數│ 合計 │途 │範圍│ │
│ │ │ │ │ │ │ │ │ │
├─┼──┼────┼────┼────┼──────┼────┼──┼────────┤
│ │ │苗栗縣頭│苗栗縣頭│住家用、│1層:59.53㎡│陽台: │全部│ │
│ │ │份鎮成功│份鎮成功│鋼筋混凝│2層:60.52㎡│5.29㎡ │ │ │
│1 │161 │段254 地│里14鄰寶│土造、2 │合計: │平台: │ │ │
│ │ │號土地 │樹別莊23│層 │120.05㎡ │7.38㎡ │ │ │
│ │ │ │號 │ │ │電梯樓梯│ │ │
│ │ │ │ │ │ │間: │ │ │
│ │ │ │ │ │ │16.41㎡ │ │ │
└─┴──┴────┴────┴────┴──────┴────┴──┴────────┘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