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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拍字第31號
聲 請 人 台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代 理 人 甲○○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丙○○○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以利案件進行,如逾期不補正,即駁回聲請人之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債務人丁○○已經死亡,請提出丁○○除戶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全體繼承人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並向管轄法院查明丁○○之繼承人有無拋棄或限定繼承。
二、提出債務人東鴻企業社最新營業登記資料、東鴻造漆有限公司最新公司變更登記表。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1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洪毓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貴瑋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1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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