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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拍字第50號
聲 請 人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下1、
法定代理人 甲○○
代 理 人 乙○○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丁○○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以利案件進行,如逾期不補正,即駁回聲請人之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債務人蕭紹文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查明債務人蕭紹文是否死亡。
如蕭紹文已經死亡,請提出蕭紹文除戶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全體繼承人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並向管轄法院查明蕭紹文之繼承人有無拋棄或限定繼承。
二、請提出相對人丁○○、債務人丙○○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1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洪毓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得新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1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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