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MLDV,98,司拍,55,20090319,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拍字第55號
聲 請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代 理 人 丁○○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丙○○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以利案件進行,如逾期不補正,即駁回聲請人之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釋明債務人有到期未清償債務之事實。

二、附表225 建號之權利範圍記載為全部,惟依建物登記謄本,相對人丙○○權利範圍為二分之一,請更正附表。

又如相對人已將應有部分二分之一移轉,須追加應有部分之受讓人為相對人,始得聲請對建物之全部拍賣。

三、請提出債務人甲○○、相對人丙○○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1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洪毓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得新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1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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