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MLDV,98,司票,121,20090319,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票字第121號
聲 請 人 匯豐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乙○○、溫敏倫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以利案件進行,如逾期不補正,即駁回聲請人之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查明相對人係「溫敏倫」或「甲○○」。如聲請狀所載有誤,應具狀更正。

二、提出相對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1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洪毓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得新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1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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