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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票字第24號
聲 請 人 鑫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悠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以利案件進行,如逾期不補正,即駁回聲請人之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補繳裁判費新臺幣貳仟元,請付現金或匯票(匯票抬頭:台灣苗栗地方法院)。
二、請提出相對人悠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最新公司變更登記表,並補正相對人之法定代理人姓名及其住所。
三、聲請人所提附表中記載到期日為民國97年1 月10日,金額為423,893 元之本票,附表所載本票號碼為「CH747920」,與所附與上開到期日及金額相同之本票原本號碼「CH747922」不符,另所附本票原本中亦查無有號碼為「CH747920」者,如有誤寫請具狀更正。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洪毓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貴瑋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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