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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票字第392號
聲 請 人 甲○○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乙○○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以利案件進行,如逾期不補正,即駁回聲請人之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求裁定利息之起算日。
二、相對人乙○○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位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洪毓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得新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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