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MLDV,98,司票,46,2009020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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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票字第46號
聲 請 人 甲○○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乙○○間請求裁定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
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以利案件進行,如逾期不補正,即駁回聲請人之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狀之聲請事項所載「本票金額新台幣壹佰壹萬元整」與所附本票及附表金額總計不符,如有誤寫應具狀更正。

二、聲請狀所附附表記載編號1 本票號碼為「WG0000000 」,與該本票原本所載本票號碼「WG0000000 」不符,如有誤寫應具狀更正。

三、請提出相對人乙○○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洪毓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貴瑋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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