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MLDV,98,司票,49,20090213,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票字第49號
聲 請 人 乙○○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甲○○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以利案件進行,如逾期不補正,即駁回聲請人之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補繳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請付現金或匯票(匯票抬頭:台灣苗栗地方法院)。

二、相對人甲○○之最新戶籍謄本(戶籍謄本內之記事欄位請勿省略)。

三、請求裁定之本票原本。

四、聲請狀附表所載票據號碼WG00000000,面額新臺幣貳萬元之本票,附表記載之發票日(97年2 月21日)與該本票影本所載之發票日(97年2月17日)不符,如有誤寫應予更正。

五、請補正附表之利息起算日。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1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洪毓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貴瑋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1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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