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MLDV,98,司票,52,20090213,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票字第52號
聲 請 人 乙○○
9之1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甲○○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以利案件進行,如逾期不補正,即駁回聲請人之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狀之聲請事項請求裁定「如附表所載本票」准予強制執行,惟聲請狀漏載附表,請補正。

二、請提出相對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1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洪毓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得新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1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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