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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票字第83號
聲 請 人 乙○○
聲請人與相對人甲○○間因聲請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
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簽發之本票,票據號碼:WG0000000 ,內載金額新臺幣1,000,000 元,到期日為民國97年9 月30日,經提示不獲付款,為此提出本票1 紙,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二、按聲請人所提出之本票,既未依票據法第120條第1項第6款記載發票年、月、日,依同法第11條第1項前段規定,此項票據應屬無效,聲請人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即屬不應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1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洪毓良
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 陳貴瑋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1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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