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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家聲字第73號
聲 請 人 乙○○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甲○○間聲請認可大陸地區民事裁判事件,
聲請人應於文到3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不合法部分之聲請,特此裁定:
一、經我國海峽交流基金會驗證及大陸地區公證處公證之大陸地區民事判決書正本。
二、經我國海峽交流基金會驗證及大陸地區公證處公證之上開大陸地區民事判決書確定證明書(或生效證明書)正本。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7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潘 進 順
以上正本與原本無誤。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劉 文 倩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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