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家聲字第74號
聲 請 人 丁○○
8樓
相 對 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變更子女姓氏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民法第1059條之1第2項所定變更子女姓氏事件,由子女住所地或居所地之法院管轄,家事非訟事件處理辦法第2條第1項定有明文。
次按非訟事件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聲請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非訟事件法第5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亦有明文規定。
二、經查,本件子女乙○○、丙○○目前設籍於桃園縣桃園市○○里○○鄰○○街29號8 樓,有聲請人提出之戶籍謄本1 份附卷可參,揆諸首開規定,本件自應由子女住居所地之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管轄。
今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提出聲請,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31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曾明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不服,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壹仟元。
書記官 楊思賢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31 日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