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小上字第3號
上 訴 人 乙○○
被上訴人 華南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因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7年12月4 日本院苗栗簡易庭97年度苗小字第765 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伍佰元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上訴狀內未表明上訴理由者,上訴人應於提起上訴後20日內,提出理由書於原第二審法院;
未提出者,毌庸命其補正,由原第二審法院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70條第1項定有明文,本項規定依同法第436之32條第2項規定,於小額事件準用之。
二、經查:本件上訴人於民國97年12月29日提起本件上訴,迄今已逾20日,仍未提出上訴聲明及理由,此有本院民事查詢單1件附卷可稽,爰依上開規定以裁定駁回本件上訴。
三、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第444條第1項前段、第436條之19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4 日
民事庭審判長法 官 詹駿鴻
法 官 邱光吾
法 官 伍偉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黎東成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4 日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