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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消債更字第10號
聲 請 人 甲○○
(即債務人)
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及保全處分,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依序補正及釋明下列事項,毋得延誤及缺漏,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及釋明之事項
一、聲請狀第1 頁所載「資產總價值」、「債務總金額」與第2頁所載「協商時確定之財產總價值」、「協商時確定之債務總金額」為何不同,正確數額究竟應為若干?又聲請人所列每月必要支出費用21,821元,加計扶養費10,500元,是聲請人每月必要支出費用總額是否為32,321元?
二、請提出向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請求停止執行之證明文件,該銀行是否現仍繼續執行扣薪?未執行之理由?又向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提出前置協商時,每月擬還款多少?該銀行可接受之還款金額是否為25,000元?
三、請說明為何薪資袋有「己○」、「庚○」,而「庚○」之全名為何?本院中華民國97年5 月30日苗院燉97執溫字第5549號執行命令之扣薪單位係己○企業社,為何「庚○」之薪資條有法院扣薪?
四、承上,請說明97年1 月迄今,聲請人之就業情形,並提出97年8 、9 月、98年1 月迄今之薪資條(若遺失請公司出具給付明細)及97年1 月迄今之薪資轉帳證明。
五、請說明配偶丙○○是否仍有工作能力?其取得坐落苗栗縣苗栗市○○段542 地號土地及苗栗市福星里乙○○○○○ ○房屋之原因?資金來源?與何人共有?該址現由何人居住?請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及土地、建物謄本。
六、承上,設籍於該址之長子丁○○、次子戊○○,現是否有工作?有無分擔家計?分擔多少?不分擔之原因?並請檢附渠等2 人97年1 月迄今之薪資證明文件、94~96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近1 年之財產資料歸屬清單、配偶丙○○及長子丁○○、次子戊○○之最新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報表代號:辛○○○○○、壬○○○○○)、全民健康保險歷史投保資料。
七、提出聲請人及配偶、全部子女之所有存摺(包括證券集保存摺)封面及內頁,並敘明是否購買股票、基金等交易情形,並請提出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地址:臺北市松山區○○○路363 號11樓,電話:00-00000000) 所出具之95年1 月迄今之集保戶異動及餘額資料明細表。
八、是否有保險(包括配偶、子女)?若有,請說明年繳保費多少、由何人繳納,並請檢附全部保單影本、繳費證明等文件。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27 日
民事庭法 官 邱光吾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27 日
書記官 葉燕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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