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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消債更字第12號
債 務 人 甲○○
號
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表所示之文件及說明到院,前經本院於民國98年3 月5 日裁定請聲請人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98年3 月11日合法送達聲請人本人,有送達證書在卷足稽。
詎聲請人迄今猶未補正,揆諸首開說明,應駁回本件更生之聲請,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18 日
民事庭法 官 伍偉華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18 日
書 記 官 黎東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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