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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消債更字第47號
聲 請 人
即債 務 人 甲○○
號
上列聲請人聲請更生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及釋明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㈠聲請人是否曾對日盛銀行起訴確認債務總額?如有,請說明該案件之受訴法院、案號、進行情形。
㈡提出聲請人最新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當事人綜合信用報告正本。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1 日
民事庭法 官 張 文 毓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張 宏 賓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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