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MLDV,98,消債更,48,200909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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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消債更字第48號
債 務 人 甲○○
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如附表所示之證明文件到院。

理 由

一、按債務人聲請更生時,應提出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應表明收入及必要支出之數額、原因及種類及依法應受債務人扶養之人,並提出證明文件,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43條第1項及第6項分別定有明文。

次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又債務人經法院通知,無正當理由而不到場,或到場而不為真實之陳述,或拒絕提出關係文件或為財產變動狀況之報告者,應駁回之,同條例第8條及第46條第3款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並未提出如附表所示之關係文件,爰定期命補正,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9 日
民事庭法 官 王炳人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9 日
書記官 尤旗樟
附表:
1.對各債權人最低應繳金額之證明(信用卡帳單,如以轉帳存摺提出,必須以螢光筆標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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