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聲請更生前,是否曾以書面向最大債權金融機構即苗栗縣造
- 二、依中華民國銀行公會會員辦理消費金融案件無擔保債務協商
- 三、聲請人是否仍任職宣品商行,若否,現職為何?並請檢附97
- 四、為何自陳聲請人之兄以父親之土地向苗栗縣造橋鄉農會借款
- 五、更生償還計畫草案記載聲請人每月平均收入為29,240元,何
- 六、聲請人配偶每月之薪資多少,請檢附相關證明文件;並請說
- 七、請提出聲請人及配偶最新之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正
- 八、請詳細說明既已負債而有不能清償債務之情事,為何仍承租
- 九、提出聲請人及配偶所有存摺(包括證券集保存摺)封面及內
- 十、是否有保險(包括父母、配偶、子女)?若有,請說明年繳
- 法官與書記官名單、卷尾、附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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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消債更字第5號
聲 請 人 甲○○
(即債務人) 10
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及保全處分,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依序補正及釋明下列事項,毋得延誤及缺漏,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及釋明之事項
一、聲請更生前,是否曾以書面向最大債權金融機構即苗栗縣造橋鄉農會請求協商,並表明與其他債權銀行共同協商之意旨,若有,請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二、依中華民國銀行公會會員辦理消費金融案件無擔保債務協商機制協商成立後(第1 次協商),已依協議內容清償幾期?97年第2 次協商後,依約清償幾期?均請提出依約還款證明文件;
又請分別說明自第1 次及第2 次協商後,分別自何時起未能清償及請再詳細敘明上開2 次毀諾,有何不可歸責於己之原因。
三、聲請人是否仍任職宣品商行,若否,現職為何?並請檢附97年1 月迄今(包括97年2 次協商時)之薪資證明文件;
另請詳細說明,每月薪資月25,000元,為何仍願接受第2 次協商之每月還款18,043元之協商條件。
四、為何自陳聲請人之兄以父親之土地向苗栗縣造橋鄉農會借款,惟借款人卻係聲請人及父黃吉?另請檢附借據、抵押權設定契約書等借款資料。
五、更生償還計畫草案記載聲請人每月平均收入為29,240元,何以與聲請狀所載不同,該收入來源為何?請件附相關證明文件。
六、聲請人配偶每月之薪資多少,請檢附相關證明文件;並請說明其取得坐落苗栗縣後龍鎮○○段732 、733 地號土地之原因、其上是否有建物,並檢附土地、建物謄本。
七、請提出聲請人及配偶最新之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正本(報表代號:TC0130、TC0140)及全民健康保險歷史投保資料正本。
(聲請狀所提出之影本無法辯識)
八、請詳細說明既已負債而有不能清償債務之情事,為何仍承租苗栗縣後龍鎮東明里13鄰26之10號1-3 樓之店面?租金由誰支付?並請檢附給付租金、租金來源之證明文件、該房屋之建物謄本。
九、提出聲請人及配偶所有存摺(包括證券集保存摺)封面及內頁,並敘明是否購買股票、基金等交易情形,並請提出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地址:臺北市松山區○○○路363 號11樓,電話:00-00000000) 所出具之95年1 月迄今之集保戶異動及餘額資料明細表。
十、是否有保險(包括父母、配偶、子女)?若有,請說明年繳保費多少、由何人繳納,並請檢附全部保單影本、繳費證明等文件。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24 日
民事庭法 官 邱光吾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24 日
書記官 葉燕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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