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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消債更字第52號
聲請人 即
債 務 人 甲○○
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及釋明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及釋明之事項
一、釋明聲請人於95年7 月10日協商成立後,旋即95年11月14日向苗栗縣造橋鄉農會借款新臺幣(下同)210 萬元之原因、借款用途、放款至何人帳戶、由聲請人之還款情形,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二、提出聲請人名下苗栗縣造橋鄉農會活期存款第00000000000號帳戶之存摺影本(須補登完畢並連頁)。
三、聲請人每月薪資僅有25,000元,請說明何以聲請人自95年12月起至97年7 月止,得清償每月17,500元之抵押借款、21,895元之協商還款金額及負擔必要生活支出?並釋明聲請人於支出及收入未有變動之情形下,至97年8 月即未繼續繳納協商金額之原因。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11 日
民事庭法 官 楊中琪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李曉君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1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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