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MLDV,98,消債更,58,200908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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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消債更字第58號
聲 請 人
即債 務 人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更生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及釋明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㈠與板信銀行協商成立後,至毀諾前每期繳款之證明。

㈡聲請人有幾位兄弟姊妹?並提出渠等之戶籍謄本。

㈢現仍任職士瑞克保全股份有限公司及薪資若干之在職證明、薪資證明。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5 日
民事庭法 官 張 文 毓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張 宏 賓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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